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 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3〕1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二、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 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社 会保险费补缴方式等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金运行监管和分析,既要确保降费 缓缴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政策受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 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 力度,提高政策宣传的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实现降费率政策“直兑直达”,企业零成本享受。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口报告。
综企计划财务部供稿 |
2023年6月1日 15:3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