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政策——增值税相关内容
|
|
|
|
|
|
序号
|
事项
|
内容
|
解析
|
备注
|
1
|
增值税税率从5月1日起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调至16%和10%;
|
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
交通运输业、建筑、基础通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
1、“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5月1日之前没有作无票收入的,5月1日之后都不可以自己补开17%和11%的发票。
3、各种补开发票前提条件是企业之前已经将这一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了,才可以补开。
|
|
2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销售的方式不同,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
|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1、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2、赊销或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没有约定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已经发出货物
|
3、预收货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4、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
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货物不一定发出
|
6、提供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7、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3
|
发出商品在什么时侯确认为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0号)
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发出商品在实际操作中确认收入的关键有两点:
一是取得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
二是开具发票。
|
当企业发货后未开具发票,未取得销售款或未取得有效的销售款凭证的销售业务,发出商品可不确认为收入。
|
4
|
增值税专票使用问题。
|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一方面针对不享受退税业务的企业应尽最大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针对享受退税业务的企业,意味着增值税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享受退税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
1、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后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
2、上述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享受退税。
|
不适用于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
5
|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
此项政策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